启嘟渡科技商贸有限公司
SEARCH

与我们合作

我们专注提供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助力企业品牌宣传多平台多途径导流量。
主营业务:网站建设、移动端微信小程序开发、营销推广、基础网络、品牌形象策划等

您也可通过下列途径与我们取得联系:

微 信: wxyunyingzhe

手 机: 15624122141

邮 箱:

广告法罚款标准

更新时间:2025-01-21 12:00:08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广告法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给予相应的惩罚,要求其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

QQ客服 电话咨询